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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核能国际合作中的法律护航
2020-08-24 08:50:05来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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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境外核能项目的投资合作法律风险点

二、中国核能企业国际合作的法律实务关注

三、如何更好地利用国际法律服务为核电出口保驾护航

关键字:一带一路、核电核能、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安全审查

导 言

根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于2020年6月16日发布的 《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20》 蓝皮书,截止至2019年12月底,我国运行核电机组达47台,总装机容量为4875万千瓦,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法国。而全球核电持续发展,各核电大国更注重核能领域的技术创新,美俄法等国加快推进先进核能技术的研发及应用。中国核电在发展中慢慢拥有自主的技术创新和制造能力,近年来正在积极地向海外发展。我国中核集团、中广核和国电投等三大核电巨头对外的核电投资合作主要包括了亚非、南亚、西亚、中东欧、拉美、南非、阿根廷以及欧盟国家。跨境投资需要面对境外的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政治、法治及社会环境差异,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风险。

笔者曾从事过大型电站的基础建设施工安装工程管理,现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多年来服务于某核电技术单位及设备制造单位,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既感受到我国核能事业的蓬勃发展,又感受到这些服务单位在走出去过程中的很多担忧和痛点。本文首先从比较宏观的角度谈一下在我国倡导的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核能合作中的风险;然后,我们再从微观的角度,谈一些大家关注的核电出海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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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核能项目的投资合作法律风险

境外核电核能投资项目尤其特殊之处,具有高度敏感性、高度专业性、高度复杂性,由此引发了境外核能投资建设的法律纠纷,以下从境外核能投资项目的特殊特征及风险来源两个角度进行阐述:

1、核电对外合作的特殊性

(1)高敏感性

尤其是核电对外合作,投资对象具有高度敏感性,核电项目对于安全性要求更高。进入相关核电投资、开发及建设领域,首先面临着东道国基于国家安全、能源安全的国家安全审查。

(2)高度专业性

核电领域对技术要求极高,核电对外合作,整个项目从立项准入、到建设、到运营、到最后退出阶段,贯穿全程都包含着广泛的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3)高度复杂性

核电对外合作的法律关系及其复杂,核电投资的具体实施形式多样,参见的合同包括特许权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设备进出口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服务合同、还包括了投资架构中的金融服务合同等等。

2、核能投资的法律风险来源

由于涉及核能投资的法律风险来源众多,而且项目范围广、时间跨度大,风险容易产生。就国际能源投资,产生大量纠纷,主要集中案由包括:

包括被诉方拒绝履约给予许可证

合同履行违约

征收与国有化

间接征收纠纷

违反公平公正待遇

合同条款约定内涵争议

特许经营权纠纷

特许合同纠纷

合同项下罚金条款纠纷

合同履行标准纠纷

最惠国待遇纠纷

二、中国核能企业国际合作的法律实务关

随着中国核电“一带一路”的布局,在我国政府与核能产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核电走出去的战略迅速实施,中国核电需要在境外树立成功的合作典范,以便带动我国核电出口的品牌塑造。在境外投资建设核电过程中,主要需要关注目标国的哪些法律风险,本文将从以下方面阐述:

1、目标国家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监管提醒

允许私人投资和外商投资,这个国家监管体系是不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法律是不是健全,电力市场监管整个主体有哪些,这个也是核电出口相关单位要体系化关注的问题。

比如英国对于核能使用的监管非常严格。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之一,已经签署了与核能相关的国际公约。同时作为欧洲国家,也遵从欧盟的核安全指令体系,英国通过《工作健康和安全法》和《核设施法》两项立法保证核安全。

英国国内的核电法律法规:

Health and Safety atWork etc. Act 1974(HSWA74)(工作健康和安全法)

Nuclear InstallationAct1965as amended(NIA65)(核设施法)

EnergyAct2013(能源法)

Radioactive SubstanceAct 1993(放射性物质法)

The EnvironmentAct 1995(环境保护法)

EnvironmentalInformationRegulations2004(环境信息法规)

TheElectricity Act (电力法)

NuclearExplosions(Prohibitionand InspectionsActl998核爆炸(禁止和检査)法

NuclearIndustry(Finance)Act 1977[核工业(金融)法]

NuclearReactions(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or Decommissioning)Regulations 1999[核反应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法规]

NuclearMaterial(0ffences)Actl983(核材料处罚法)

NuclearSafeguardsAct2000(核保障法)

NuclearSafeguardsand Electricity(Finance)Act 1978[核保障和电力(财务)法]

IonizingRadiationRegulations1999(IRR99)(电离辐射条例)

The Radiation(EmergencyPreparedness and Public Information)Regulations 2001(辐射应急准备和公共信息法规)

ThNuclear Industries SecurityRegulations 2003(核工业安全法规)

Freedom ofInformationAct2000(信息自由法)

2、法律稳定性的问题

就是目标国的法律执行和解释是否有足够稳定性、具有一致性。

比如我国核电对外合作企业与东道国之间,在时间跨度极长的国际核能合作项目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目标国对于外国投资的管制法律问题。

比如面临东道国的法律及国内制度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法律上可以和合作投资合同中设置颇具特色的“稳定条款”和“重新谈判条款”,前者要求东道国作出保证,以达到保持“合同缔结时”东道国的法律适用于该投资,并且“将来东道国的法律变化不适用于本外国投资合同”,后者是为合同双方确立重现协议来实现被意外事件打破的合同追究的经济平衡的条款。

这里的稳定条款和重现协商条款追求的目的一方面是在较长的投资期内维持既有的合同,另一方面是赋予双方重现协商来实现合同的弹性,以保证合同必须遵守公平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比如英国,属于老牌的发达国家,高收入国家,社会环境稳定,尤其是法律健全,核电发电市场前景广阔。其英国2013 年公布了《能源法案》,提出英国将投巨资全力扶植低碳电力,其中就包括核电。其核电技术能力有提高的需求,并积极投入最新技术,因此英国是我国核电出口的合适的目标国。

3、关于许可和审批的问题

比如获得项目许可,因为我们核电站投资,许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刚开始投标到最后项目投产以及运维,可能有几十个许可要拿,拿到这些项目许可流程是不是清晰,是不是稳定,是不是有重大变化。

比如准入阶段的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风险问题。例如在中国投资的英国欣克利角C核电站项目中,英国曾经于2017年7月以国家安全为由暂停项目,后来两个月后,英国政府在综合考虑后批准了该项目,但表示将通过增加特别持股的方式加强对项目的控制,并且未经英国政府同意,项目外资股权不得有重大变动。

4、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

目标国的司法体系是不是透明、公正。国际投资中,我们很多文件用的都是境外协议,对于适用法律的选择也影响相关纠纷解决。比如,适用英国法?适用香港地区法律?适用新加坡法律等等。

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可能是境外仲裁

在核电国际合作中,与当地企业合同,在目的国设置合资企业,或者在当地收购目的企业,通过与合作方在法律上签订共同开发协议、出售协议、并购协议、买卖合同,以及我国核电出海企业与当地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合同。这类争端一般适用《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和相应准据法(往往依据属地原则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因此必须与熟悉当地准据法的机构合作。

5、境外仲裁执行的问题

在东道国是不是能够执行,尤其是不是能够对政府进行执行,政府是不是可以主张豁免,这个也是我们在评估这个法律体系特别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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